(赣州金融网专稿)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反洗钱机制,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而基层地区作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不断深入推进过程中,尚存在着一些因素制约着基层地区反洗钱工作效能的有效发挥。
一、制约基层反洗钱工作效能的主要因素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不健全。
随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内涵的延伸和覆盖面的扩展,基层反洗钱组织机构不健全问题已经逐步显现。一是人民银行内部组织机构缺乏系统性。目前,除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以上机构和少数省市的地市中心支行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管理部门外,大部分地市中心支行和所有的县级支行均没有成立相应独立的反洗钱部门,反洗钱管理职能大多挂靠在会计财务部门。而会计财务部门本身就承担着会计管理、财务费用、支付结算等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人员原本就紧缺,造成了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人员大多身兼数职,专业程度不高的实际状况,难以适应反洗钱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业务量大的职能要求,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效能。
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设置不合理。目前基层金融机构普遍未设立专职反洗钱综合业务部门,反洗钱工作归口众多部门管理,没有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和分析机制。在反洗钱工作实际操作中,由于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挂靠不同部门管理,既不利于部门间相互配合协作,使反洗钱工作很难形成合力。
(二)反洗钱相关制度缺失。
一是新设立金融机构报备制度缺失。由于金融监管部门在审批设立机构时,没有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的制度要求,且在地市以下地区尚未设立保险、证券业监管机构,在此状况下,一些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保险、证券业机构出于规避人民银行监管的目的,不及时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联系,当地人民银行也难以及时掌握和了解新设机构情况,导致这些机构游离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体系之外,成为反洗钱监管的盲点。
二是反洗钱激励补偿机制缺失。我国目前反洗钱法规制度中对承担着大量反洗钱工作职责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违规行为,制订了详细而又严厉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条例,却没有明确规定对反洗钱工作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和业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奖励措施。这种责利的不对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机构和业务人员的反洗钱工作积极性。此外,由于没有建立反洗钱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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