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拟定我市落实国家金融政策的实施意见,督促驻市金融机构落实好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协调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
(二) 研究拟订全市金融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提出优化金融环境、改善金融服务、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 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和推动拟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融资;协助做好证券期货机构和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
(四) 承担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管理工作,参与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业绩考核,对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金融企业高管人员的提名、任免意见提出意见。
(五) 指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初审和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复审和日常监管工作。
(六) 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它地方金融中介组织的设立审批、业务监管。
(七) 协助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机构及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中介组织的管理;负责与驻市金融机构的联系。
(八) 配合协助省政府金融办对驻市省属金融企业进行监管。
(九) 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十) 负责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推进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重组;指导和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十一)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