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农村信贷产品创新中的风险隐患及对策 |
作者 |
钟春华(人民银行定南县支行) |
调研背景 |
近两年来,基层金融机构积极响应人民银行关于鼓励县域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创新,提高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尤其是支农惠农工作水平的指导意见,探索性的开展了一系列信贷产品创新工作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当前信贷产品创新中也存在着有关制度设置和操作规程滞后等内外环境不尽完善的情形,信贷资金潜在的风险加大,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
调研时间 |
2011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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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风险隐患 信用共同体贷款和小额农户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一样,都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贷款形式。在现有的社会公信力欠佳特别是农村信用环境有待改善的情况下,一旦贷款人出现经营困难导致债务危机,相当一部分人首先选择的将会是放弃偿还银行贷款,信贷资金风险难以避免。 (二)法律滞后问题 比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就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问题,即当出口企业破产或与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并诉诸法律时,银行对托管账户中退税款的分配没有优先权。另外,《担保法》及《物权法》对汇票存单、基金、股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的成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收费权质押的成立要件却无规定,这使得收费权质押的成立存在很大争议,一旦出现非正常因素,企业和银行要就贷款诉诸法律,给银行有效操作带来很大困难。而政府未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没有明确土地经营承包权质押贷款有关抵押登记和评估事项也是信贷产品创新中法律法规滞后的表现。 (三)操作合规隐患 价值评估不够规范或者完全不走贷款质押物价值评估这一操作程序。一方面,由于目前尚无明确专门的土地经营权等价值评估机构和专业资质评估人员,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评估价值作参照,仅凭贷款人以土地租金等的价值来确定质押物的评估价值,主观意愿成份较大,评估程序不符常规。另一方面,担心付出较高的贷款质押物价值评估费,也是促使有关方面忽视和放弃这一操作程序的重要原因。 (四)政策配套问题 目前农村种养殖业保险以及强制保险(担保)政策均是空白,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农业属于弱势产业,抵御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若承包经营户遇到自然灾害或因市场形势变化导致地上附着物价值大幅降低,而导致财产损失严重,将直接导致银行信贷资金风险加大。 三、对策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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