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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三会”撑起金融消费者“保护伞”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熊欣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0日

    无论采用何种途径,让金融投资者享受消费者待遇的这场变革,仍需要监管层自上而下地推进,并在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下,尽快实现相互协调

    
  编者按:在我国金融领域,“投资者”的称谓相当普遍。曾几何时,金融与投资密不可分;现在,变革悄然发生,“金融消费者”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在称谓的变化以及监管层高调吹风背后,撑起的却一张“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伞”。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日前终于打破上任一个多月来的静默。不过,他在首次接受媒体采访时,回避了诸多热点问题,却系统地介绍他关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理念和设想,颇令记者们感到意外。

    无独有偶,就在前几日,证监会主席郭树清首谈“十二五”资本市场施政纲要,其中主要内容都涉及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另据本报记者了解,人民银行系统多个地方分行、支行近期密集开展或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

    从投资者到消费者 

    国内金融领域正在掀起的这场金融消费者保护风暴,始发于美国。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美国政府逐渐认识到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足。2010年7月2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自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其中即决定在美联储下设金融消费者保护署,集中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职权。

    “金融消费者”也是一个舶来词,我国此前并没有在金融领域使用“消费者”这一概念。“金融消费者”的频繁使用,是在美国次贷危机后,讨论美国金融改革时。据了解,2000年英国出台《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纳入了存款人、保险合同相对人、投资人等。

    “金融消费者”这个当下流行的舶来词,带来的变化不仅仅是对金融领域“乙方”的称谓。不管是金融投资者还是金融消费者,幸福指数有望显著提高。

    业内有识之士指出,称谓的变化反映出金融领域“乙方”地位的提升,甚至是金融领域监管理念的某种颠覆性改变。“很明显,投资行为是自负盈亏,但是消费行为却更重视保护权益。”他说。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以及金融交易数量、规模持续增长,金融领域的某些交易已经难以简单用“投资”来定义和概括,而越来越具有消费的特性。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包括金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需求,呈不断增加的趋势。

    人民银行某地方分行的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亦表示,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同百姓生活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群体十分庞大。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就是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让广大群众共享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关于“金融消费者”,目前国内并无确切定义,更缺少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按照部分业内人士的观点,所谓“金融消费者”,主要具备一些法律特征,即消费主体主要指自然人,即个人;消费客体是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

    在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2011年6月29日开始实施。该法第4条对金融消费者作了法定解释: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下列对象:一、专业投资机构。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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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李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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