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詹安乐虞浔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1日
上海在构建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随着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衍生产品的多样化,金融交易的密集化,金融风险和纠纷应运而生,因此优化金融司法环境显得尤为重要。人民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是优化金融司法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推进金融法治建设的必要之举,对于快速化解金融纠纷,规范金融市场运行,有积极意义。
金融审判庭的功能金融审判庭是指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审理金融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专业化组织机构。
第一,金融审判庭执行的司法监管是补充性监管。金融审判庭参与金融监管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惩治金融犯罪,二是解决金融民事纠纷。金融司法监管都只是起着补充作用,当然也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就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来看,无论是金融犯罪的审判和执行,还是金融民事纠纷的审判和执行,都是以法律赋予的强制力为最后保障的。
第二,金融审判庭执行的司法监管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这里的全方位是指司法监管涉及到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业金融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体经营管理行为和监督管理行为的各个方面。司法机关特别是金融审判庭,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这些方面进行全方面的直接或间接监管。
第三,有利于完善金融信息交流平台。金融审判庭可以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金融案件的审判、执行动态,及时了解金融行业的司法需求,增强金融监管和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通过健全对金融机构的情况通报制度,对金融机构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同时,对当前金融领域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及形成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建议和对策。尤其要加大对金融刑事案件的数据统计和成因分析,剖析金融企业治理结构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防范金融犯罪、稳定金融秩序、完善金融市场规则提供实践支持。
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庭的发展历程1999年3月,为了适应当时浦东金融改革和功能开发的需要,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审理借款、票据、股票等各类金融纠纷的金融庭。2001年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机构改革和建立大民事格局的要求,该院撤消了金融庭的设置,将原金融庭的职能并入新成立的民事审判二庭。直至2007年初,为了应对金融市场不断提升的司法需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第二庭内,设立了金融民商事案件的专项审判合议庭,针对金融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总结,多次举办金融审判专题研讨会,解决实际中出现的金融问题。2008年11月,为了响应市委提出的“一个核心、两个焦点”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思路和进一步聚焦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号召,适应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需要,浦东新区法院成立了我国首个金融审判庭。同年12月,黄浦区法院以民事审判第五庭作为专门的金融审判庭。2009年6月,上海高、中两级法院建立了金融审判庭。上海三级法院的金融专业审判架构的建立,为上海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金融审判机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金融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提高。2009年上半年,上海法院受理一审金融纠纷已超8000件,标的金额为168.9亿元。金融仲裁成为及时公正化解金融争议、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
完善金融审判庭的建议一、完善金融审判庭的职能,发挥全国试点作用。金融审判庭的设立是法院内部分工细化,提高审案专业性和效率的需要,也是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优化金融司法环境的需要。然而目前金融审判庭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其职能有待于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积累经验。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平台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能更多更迅速地接触到金融案例讯息,为全国各地法院作出示范性指导作用。当全国各大城市经济条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金融审判庭在全国各地推广应用,就是可能且必要的。
二、促进司法人员专业化。培养司法机关金融法律专业人才,提高解决金融纠纷及制裁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审理金融案件需要较强的金融业务知识,特别是在金融创新风起云涌,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日新月异的今天,金融违法犯罪手段也多种多样,层出不穷,如果不掌握相关知识,对工作就难以胜任。为提高司法人员的金融法律素养,一是应加强金融法律教育,为遴选司法人员提供后备力量;二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金融业务知识培训,如聘请金融从业人员对票据业务、信用卡、信用证业务等金融业务进行专门的培训。
三、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促进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近年来,金融信用失衡,秩序混乱的问题较为普遍和严重。主要表现在,第一,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了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庞大的银行不良债权已对国有商业银行构成了金融风险。第二,证劵市场信息泄露严重,存在披露信息不真实的现象。第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漏洞多,信贷担保流于形式,起不到担保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商事审判手段,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保护守约一方当事人权益,制裁不诚信不守约的行为,规范金融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信法律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制裁。
四、加大案件审理、执行力度,清除财产保全障碍。一是对于金融涉诉案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二是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案情简单的金融债权纠纷,尽量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提高诉讼效率。三是提高基层法院受理金融案件的标的额,对有些标的额较大的金融涉诉案件,尽量采取指定管辖的形式,指定基层法院受理,以利于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就近诉讼。四是根据银行经营特点,放宽金融债权案件财产保全的条件,允许银行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五是加大对破产案件的审查力度,进一步维护银行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益。六是建立金融涉诉案件协调工作制度,形成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动的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工作机制,尽快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提高金融债权案件执行效率。
(作者分别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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