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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超50%不得行使表决权

来源:证券时报电子报    作者:王君晖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8日

为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大股东的有关行为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的独立运作,尊重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依法依规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严禁违规通过下列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包括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设置前置批准程序;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决策程序、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财务、会计活动;向银行保险机构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要求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特定保险业务或者资金运用等十余项行为。

 

二是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要求大股东主动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配合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支持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等。

 

《办法》要求审慎控制关联交易规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充分评估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鼓励大股东减少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增强银行保险机构的独立性,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

 

三是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

 

《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审慎投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强化资本约束,保持杠杆水平适度,科学布局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投资,确保投资行为与自身资本规模、持续出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数量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入股资金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办法》细化了股权管理要求和流程,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定期核实掌握大股东信息,每年对大股东开展评估并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对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大股东,要依法追偿,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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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电子报

责任编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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