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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双眼看清非法集资真面目
——我市公安机关以案说法分析点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记者谢若闲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3日

为帮助社会公众认识非法集资真面目,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6月9日,市公安机关结合侦办的几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案例分析:

案例类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与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目的,如借用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集资。

案情简介:安徽阜阳云海华龙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在阜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该公司先以投资种植项目,后以销售白酒为名,在宁都、兴国、石城、章贡区、于都等地非法集资5640余万元,参与投资的群众达500多户。2007年12月,该公司因资金断链,造成2700余万元本金无法返还。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赫某某、劳某某等人为了获取资金,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采取虚假出资成立公司,以无风险、高回报为引诱,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向群众集资,并将集资款肆意挥霍,从而造成大量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群众,其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依法被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年3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郑某某、赫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劳某某无期徒刑。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该类非法集资案件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及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合法公司名义假借农业投资、创业等五花八门的形式,诱骗群众财产。群众对此深信不疑,极易上当受骗。

案例类别:利用亲戚、朋友、熟人的连带关系,打着投资理财的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参与“标会”、“集资”等,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范某某自2010年起蓄意虚构事实、虚假宣传,在社会公众中制造其有雄厚经济实力、所经营的稀土产品可获取高额利润的假象,以高息或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以合伙投资、帮助他人理财、资金周转等多项名目向2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1.9亿元。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将非法集资款部分用于境外赌博,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高额利息,现已造成1亿余元集资款无法归还。目前,范某某一审已被判处死缓。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在该类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打着投资理财的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向不特定的对象集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所集资金肆意挥霍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例类别:近年来,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对象瞄准特殊人群,如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需求,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

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2年5月期间,外省籍犯罪嫌疑人洪某、李某某等人在赣州等地开设分公司,以投资加盟建设养生馆为名,以举办推荐会和宴请、游玩等方式向老年人做宣传,利用老年人普遍希望健康的心理,许以高息向100余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骗群众绝大部分为老年人,金额达4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洪某、李某某等人将所吸收存款实际用于个人挥霍和支付外地其他分公司集资人的利息。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该类非法集资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的方式,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弱、相关法律和金融知识匮乏等情况,对其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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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责任编辑:李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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