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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价格联盟”能撼动支付宝吗?

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5日

    ■ 一家之言

  支付宝挑战银行,是市场新兴“垄断者”叫板行政垄断者,整体而言这是对银行事实垄断的消解。

  公众一直吐槽大银行的垄断问题,现在它们面临着一个新兴的占据支配地位的对手——支付宝。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支付宝是最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份额超50%。天量的用户群让支付宝在与各大银行的博弈中占尽先机,不断压低银行的手续费率,银行几乎从支付宝那里赚不到钱;此外,快捷支付大量应用后,银行完全被支付宝屏蔽了客户信息。所以,3月12日银行业协会召集各家银行主管零售的副行长召开了一个会议,商讨银行之间不要再进行“价格战”,甚至有人主张起草一个价格公约。

  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办理结算”是商业银行的法定特许业务,一直是银行的禁脔。这些年随着电商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兴起。早期,支付宝的性质被定义为“担保”,承担网络支付的“中介职能”,其一直谦逊地否认自己的“金融性质”。在第三方支付大发展的现实面前,2010年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为第三方支付正名,实行发牌照管理。虽然小心翼翼地回避了“结算”这个词,但第三方支付还是与银行之间形成微妙的竞争关系;而且支付宝也正在让银行的日子越来越难过。

  相对于被打上“垄断”烙印的金融、通讯等大型国有企业,现在,腾讯、支付宝等企业已经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两者有相同也有不同的地方。

  按《反垄断法》的规定,不是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都要被处罚,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违法。《反垄断法》列举了7种滥用: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

  从《反垄断法》看,更多保护的是传统行业里的竞争关系;而电商时代里竞争、合作关系正在被重构,支付宝的确在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拉低银行费用、吸引中小商户、屏蔽客户信息,但这有受害者吗?交易成本被降低,更多人能方便、便宜地网上消费。这是以一种市场的“垄断”,破一种行政垄断。目前的《反垄断法》恐怕无法,也不用规制支付宝的“准垄断”地位。

  再来说说这次银行业讨论的“价格联盟”。依《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间达成以“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但也不排除银行以“规范”电子银行账户的名义,形成协议对付支付宝。而依《反垄断法》第15条的除外条款,经营者“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达成的协议,并不是垄断行为。

  但形势比人强,支付宝挑战银行,是市场新兴“垄断者”叫板行政垄断者,整体而言这是对银行事实垄断的消解,消费者普遍从中受益。(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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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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