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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亟待提高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1日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从传统的长期高压态势打击高息揽存,转变到正式开启存款利率上限浮动空间,并且存贷款基准利差开始缩小。但由于金融机构区域经济结构的严重差异,其利率风险定价技术、定价操作和定价机制的差异性也越来越突出。城乡居民百姓存款可以“利”比三家,企业和个人贷款也可以“价”比三家,资金价格的市场竞争环境已经形成。一方面,优势企业的贷款议价能力明显提高;另一方面,地方金融机构利率风险定价能力和迅速推进的利率市场化不相适应。

  地方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主要表现

  一是地方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明显不足。例如:四川宜宾一家优势中小企业,2012年12月初农村信用社与其签订了5000万元贷款意向协议书,并承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从上浮80%下调到上浮30%;几天后,该企业单方撤销了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协议,同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仅上浮10%;又是几天,该企业再度同某国有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水平。对4个县地方金融机构调查显示,2012年12月底存贷款比例仅有58.44%,创下了多年以来新低。调查发现,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以来,全市地方金融机构没有发放过基准利率水平以下的贷款。但随着贷款营销压力增加,为了有效稳定优质客户,部分地方金融机构开始尝试操作利率下浮10%的贷款实施方法。

  二是传统的定价模式仍然发挥主导作用。调查显示,大多地方金融机构贷款定价仍然过度追求“硬抵押”,既没有考虑客户的盈利能力,也没有确定利率定价相关的参数指标,甚至没有基本的利率定价制度,贷款定价依据仅仅是基准利率、规定的浮动区间、借款人的抵押物,没有依据信贷资金综合成本和各个相关因素,没有遵循贷款定价的成本效益、面向市场和风险溢价原则合理定价,带有很强的经验性和随意性。有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常常采取的是“谈判式”定价方式,有的地方金融机构甚至连贷款利率定价的管理办法至今都没有制定或实施。

  三是缺乏市场竞争内生动力。作为欠发达地区,一是由于直接融资市场份额非常低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银行贷款仍然是中小企业融资最主要的来源。在当前金融资源处于相对垄断情况下,银行和企业的市场地位难以对等。二是对于县域经济和农村经济,银行间竞争仅仅停留在浅表层面,处于对成熟优质客户竞争过度和对市场开发深度不足并存的矛盾中。三是由于信息开发和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信贷市场上存在明显的“信贷配给”现象,贷款利率浮动并没有根据风险溢价的市场原则调整配置,而是普遍提高贷款利率增加收益,以利率风险定价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的政策意图在相对垄断下的竞争环境中没有得到实现。

  四是利率定价的技术要素欠缺。一方面是测算信贷资金成本的参数不完整。大多地方性金融机构在测算贷款成本时,忽视了全部资金来源成本置换成信贷成本的重要环节,另外,测算信贷资金成本的参数欠缺,导致信贷资金定价的方法不准确。另一方面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定价机制不完善。目前地方性金融机构普遍的定价模式缺乏科学的、系统的依据。贷款定价依据仅仅是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规定的浮动区间、贷款对象的收益水平和经营效益。没有依据信贷资金综合成本和各个相关因素。

  相关建议

  一是提高对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的认识。调查显示,大多地方性金融机构对贷款定价管理认识不足,对资金价格和利率管理的意识还停留在传统意义的管理上,在管理理念上没有切实转移到利率定价机制的建立和利率风险防范上。因此,要利用行政的、政策的、市场的手段提高地方性金融机构对利率风险管理的认识。个别人员虽然意识到了利率波动对业务的不利影响,但依然不知该如何控制和管理。这种状况的形成和过去多年来长期利率管制有关。近年来,人民银行频繁地调节利率以实行货币政策,但传统的思维定式使基层金融机构管理者认为这同其它政策性调整一样,由此带来的利益损失是政策性因素所致,基层金融机构无法有所为。

  二是建立正向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地方性金融机构要在强化经营利益指标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对信贷资产质量核查、市场竞争能力等影响机构长远发展的指标考核体系,建立以风险溢价抵补贷款风险的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体系,激发信贷经营人员市场开发意识。同时,设立专门的利率风险监管控制部门,直接对董事长或行长负责,制定明确的利率风险管理及监控规程,划分利率授权权限和责任。合理确定银行内部资金核算使用的利率和面向客户的外部利率。通过确定反映市场变化同时兼顾各部门利益的内部利率,引导资金向高收益、低风险的项目集中,降低总体风险水平,实现全行战略发展意图。与其他部门协调合作,建立以安全为前提、以效益为中心的外部利率确定体系。

  三是提高风险定价能力和增强市场竞争力。地方性金融机构要以收益与风险成本相对称原则为基础,增强对风险进行准确的识别、衡量、定价和控制能力。合理的风险定价既要保证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得到应有的补偿,同时也应当避免风险定价太低而产生新的逆向选择。风险溢价的设定是贷款定价中最困难的一步,可以使用信用评级等多种风险调整方法。但是,对高风险客户加收银行认定的全部风险所需溢价并不总是明智的。可能在短期内,促使客户采取高风险经营策略以弥补较高的资金成本;而长期来看,则可能反而加剧了贷款风险。因此,可以同时使用价格(贷款利率)和信用分配(即不管价格如何拒绝某些贷款)来管理贷款组合的规模和构成。

  四是加快利率风险定价的人才培育。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资金价格对经济活动的敏感性明显增强。尤其是地方性金融机构,面临着从传统简单的贷款利率风险定价过渡到存贷款综合利率风险定价,对利率风险定价操作、定价原则、定价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准确核算资金来源和平衡资金运用之间的成本关系,促进利率风险定价有机的平衡地方性金融机构、存款人、借款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能够将利率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又能够保证存款人的利益需求,还要能够让借款人资本运作得到有效回报,就需要运用先进的管理创新手段和高素质的利率风险定价管理人员和管理队伍。目前,地方性金融机构在利率风险管理的方法、手段、人才等方面都很欠缺,特别是更缺少利率风险定价的机制、经验和手段,缺少懂核算、业务精通、信息丰富的管理人才。因此,在实践中培养利率风险定价管理人员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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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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