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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应还其本来面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4日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连平

  目前,国内外对于“影子银行”,特别是中国式“影子银行”的界定及测算口径尚无统一标准,存在较大争议。一时间,“乱花渐欲迷人眼”,各种说法加剧了市惩公众的理解混乱。为此,有必要对这一概念加以厘清,还其本来面目。

  国际权威监管机构,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出的广义界定是“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涉及信用中介的活动和机构”,如股权基金、债券基金、ETFs、结构性金融载体(SFV)、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狭义界定则进一步缩小为“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

  国内研究机构大多倾向于将“影子银行”界定为“银行表外贷款及具备融资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属于银行表外的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同业代付、银行理财业务等;二是信托融资、券商资管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租赁、典当、民间借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近期也对“影子银行”问题发表了重要言论,强调我国“影子银行”的性质和规模要比发达国家小得多,绝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都处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之下,而不是像有些国家那样完全脱离监管。此外,银监会2011年年报中也早已明确指出,已对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对照FSB的定义,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显然,我国监管部门对于“影子银行”概念的定义与FSB的狭义界定较为接近。二者的区别在于,FSB着眼于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但该标准主观色彩较重,在实践中往往不易认定。而我国监管部门则以金融机构是否受到了切实监管作为划分“影子银行”的依据,其界定范围相对清晰,且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我认为,对我国“影子银行”的理解,应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影子银行”不是银行。从内涵来看,其广义概念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延伸和替代银行某些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狭义概念是这些非金融机构中监管不足、风险隐患较高的部分。顾名思义,“影子银行”既被视为银行的影子,那就不是银行本身;如果是银行本身,就不应叫“影子”。这个界限应该十分清楚。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银行所受到的监管力度无疑是最强的。同时,从金融企业的文化比较来看,银行,尤其是大中型银行,尽管也重视金融创新和业绩,但在其核心价值观中,“稳奖总是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这与信托、投行、风投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事风格泾渭分明。这表明,无论是银行表内还是表外业务,都不应纳入“影子银行”范畴。

  从外延来看,FSB的广义界定也倾向于将银行体系排除在“影子银行”之外。不过,在FSB的“影子银行”清单上,主要是与发达经济体资本市尝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各类金融机构。而我国广义的“影子银行”应该是指在商业银行之外提供替代性融资服务的信托公司、券商、保险、私募基金、风投、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当然也包括了地下钱庄等民间借贷组织;我国狭义的“影子银行”(即监管部门眼中的“影子银行”)更仅限于民间借贷等地下金融市场,以及部分未被监管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影子银行”毕竟是银行的外部影子,其业务必然与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是“影子银行”实际上发挥的是银行的延伸和替代功能;二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业务的不断交叉融合,银行的不少业务,特别是表外业务与“影子银行”之间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关联,但不应就此将银行的表外业务也归入“影子银行”范畴。

  从实际数据来看,FSB对我国广义“影子银行”(NBFI)规模的估计偏低,仅有0.4万亿美元(约合2.5万亿元人民币)。

  而从近期公布的一系列机构研究报告来看,对“影子银行”规模的测算普遍高达20-35万亿元。这些测算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将社会融资规模口径下的银行表外业务,如委托贷款、未承兑汇票等不加区分地全部划入“影子银行”范畴,并且这部分通常占到40-60%的比重;二是将银行自身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也贴上“影子银行”标签;三是忽视了2011年底以来国内民间借贷大幅缩水这一重要变化,援引的仍是监管部门2011年年中的调研数据;四是未注意到一些非金融机构与民间信贷之间存在重复统计的可能。

  根据我们的测算,广义“影子银行”的规模约在10-12万亿元左右,主要包括三大块:(1)融资类信托,券商资管业务,以及保险、基金等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2)民间借贷;(3)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同业代付、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租赁、创投等提供的融资类业务。而风险较高的狭义“影子银行”规模则在3万亿元左右。随着2013年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监管继续加强,特别是对非银行理财产品、民间借贷的部分地下金融市场的清理、整顿与规范,预计狭义“影子银行”的规模将被进一步控制。

  特别要指出的是,不应将广义“影子银行”相对庞大的数量与狭义“影子银行”的高风险属性之间画上等号。广义“影子银行”是一个中性的概念,而狭义“影子银行”由于风险隐患较高,是监管亟待加强的对象。一些机构忽略了两种“影子银行”的区别,由此造成了公众不必要的担心和恐慌。

  要约束和化解狭义“影子银行”的风险隐患,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统一监管,加强协调。近年来,“影子银行”跨业、混业的现象非常突出。例如,各种非银行理财产品从发行、代销、资金募集到资金池管理等环节,牵涉众多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全程监管。二是应继续引导民间借贷等地下金融等走向阳光化和规范化经营,发挥其对传统银行体系的补充作用,降低其潜在风险和负面作用。三是监管部门宜定期发布权威数据,消除外界对“影子银行”规模及其风险的夸大渲染或过分担忧。

  对“影子银行”,一是要关注“影子银行”产生的根源。狭义理解的“影子银行”之所以产生,从资金供给方来看,是因为不愿在现行存款利率下接受极低的资金回报;从资金需求方来看,是因为无法从正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尤其是一些在大银行眼中不被视为“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对于前者,解决之道是深入推动利率市朝改革;对于后者,则有赖于政府为这些企业开辟更多合法的融资渠道,包括鼓励社区银行和专门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政策性银行设立,或为这些企业上市、发债提供直接融资便利。当然,允许企业从那些正规合法、接受监管的“影子银行”处获得资金支持也应是选项之一。

  二是要关注银行代销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问题。目前,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保本和非保本)由于有较为严格的申报和监管程序,因而被监管部门明确认定不属于“影子银行”业务;然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理论上都可归入广义的“影子银行”业务范畴,其中不乏一些监管不足,风险较高的狭义“影子银行”业务。作为代销终端,银行如果对此不加甄别,则有可能被牵涉其间,甚至累及自己的声誉。

  三是要关注一些不属于“影子银行”,但又与“影子银行”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银行业务,特别是一些风险较高的表外业务,如客户的对外委托贷款等。

  四是要特别关注中小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的信贷风险。近年来,一些城商行、农商行为争取地方财政存款,与地方政府或平台公司签订授信协议,规模动辄数十、上百亿。尽管地方融资平台授信业务本身并不属于“影子银行”,但平台是许多“影子银行”产品,如基建信托、房地产信托、资金池信托等的集聚之处。一旦“影子银行”爆出问题,银行的平台贷也将难以独善其身。令人担忧的是,许多中小银行并未对外公开其平台贷数据,潜藏的风险也难以估量。因此,对地方融资平台的管控应务必加强。(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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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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