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0日
证券时报网4月10日从外汇局获悉,近年来,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外汇局结合国际收支形势的变化,积极进行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为重点,推出了一系列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措施,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得到明显提升。
2002年和2006年,我国分别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前者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后者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QFII投资总额度由100亿美元增加至300亿美元。此后,外汇局发布了多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截至2012年3月9日,外汇局累计批准129家QFII机构(不含已取消额度的2家机构)245.5亿美元投资额度及96家QDII机构752.47亿美元投资额度。
2011年12月,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RQFII相关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外汇局及时发布配套外汇管理规定,并按照适当考虑经营水平和产品风险类型等原则分配RQFII投资额度。截至2012年1月2日,外汇局已将首批共计200亿元人民币的RQFII投资额度分配完毕。
上述制度的稳步实施,初步构建了证券投资项下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促进了境内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发展,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渠道,较好地满足了境内外市场主体跨境证券投资的客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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