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国家利率政策办理各项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一)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人民币同业间利率、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
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的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不正当费用;
(三)以存款“公关”的名义,采取向存款人或关系人馈赠礼品和现金、为客户报销费用等方式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
(四)通过 “存贷强制挂钩”的方式吸收客户存款;
(五)通过办卡、购买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名义,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误导、强拉客户办理存款;
(六)通过向客户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承担相关费用等方式吸收客户存款;
(七)随意压低、豁免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客户存款;
(八)通过户外广告、媒体、手机短信等宣传手段进行“有奖储蓄、赠送实物、积分换现金(或其他实物)”等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宣传或
者以内容不真实、概念模糊,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进行宣传,欺骗、误导客户存款;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吸收客户存款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