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2日
近日,一起6年前的积案在大余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圆满执结。该案不仅解决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也使得困扰三方多年的难题迎刃而解。
2005年12月,吴某、钟某与黎某口头协商达成一致,由两人筹资70万元给黎某,让对方前往云南代收钨砂。后黎某运回钨砂一车寄存在第三人某钨制品公司,并进行了过磅称重及取样化验。之后,吴某、钟某多次催促黎某交付所购钨砂,但因受当时钨砂市场的行情影响,双方对该批钨砂的处理存在分歧。于是吴某、钟某诉至大余县人民法院,要求黎某、第三人某钨制品公司返还本金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经法院判决,吴某、钟某存放在第三人某钨制品公司的1.4万余公斤钨砂货品,两人享有53.818%的份额,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应履行完毕。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三方当事人情绪很不稳定。由于钨砂市场行情一直处于波动状态,针对这一状况,执行人员认为,应尽快处理好此案,避免双方再出现争执。2011年11月16日,执行人员组织吴某、钟某及第三人某钨制品公司进行协商,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历经近3个小时的调解,两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吴某、钟某同意由第三人某钨制品公司在201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钨砂货款共计758832元,并由第三人某钨制品公司的合伙人对以上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如第三人逾期付款,吴某、钟某可要求对第三人某钨制品公司及公司合伙人的财产进行再执行。同时吴某、钟某同意放弃锡矿部分的结算。
2011年11月30日及12月13日,第三人某钨制品公司分两次向大余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入账共计758832元。吴某及钟某认为,第三人某钨制品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应恢复至按判决书条款执行,按现市场价格对钨砂进行结算。执行人员面对这种情况,积极向吴某、钟某做解释工作,吴某、钟某均不配合,执行人员随后拿出另一方案:让第三人某钨制品公司针对逾期款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在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吴某、钟某最终同意执行人员调解方案,本案圆满执结。(李文庆 罗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