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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切实加大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做大做强,实现发展规模、发展层次和发展水平的新跨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我市“十二五”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和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内生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赣州加快发展、转型发展,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赣州。

    (二)目标任务

    围绕我市着力建设新型工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地,做大做强以稀土、钨为主的优势资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铜铝为主的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和脐橙为主的现代特色农业,形成一批产业规模、创新能力、素质水平位居全国前列的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知名品牌的发展思路,广泛挖掘和全面培植上市资源,争取到“十二五”末,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家左右,上市企业户数和募集资金总额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加大力度培育改制上市后备资源

    (三)加强企业改制上市的引导培训。市金融办应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托各县(市、区)企业上市工作部门和各行业协会,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改制上市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不断强化广大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观念和意识,引导其加快改制上市步伐。

    (四)科学管理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市、县两级企业上市工作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根据相关条件和企业的意愿,全市筛选出30-50家拟上市企业,建立和完善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并有计划组织储备库内企业赴外地学习、考察和培训。各类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应及时在市金融办和各县(市、区)企业上市工作部门备案登记;市金融办要定期对企业上市储备库进行统计分析,根据企业上市工作实际进度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将后备企业上市进展情况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对入库企业予以适当调整。

    (五)强化拟上市企业的审核确定。拟上市企业的审定,采取企业申报、县(市、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荐、市金融办初审后,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择优遴选的办法审定,确定拟上市企业名单后,予以公布。

    (六)实施分类指导和梯度培育计划。市金融办应对已列入后备库但尚未进入改制阶段的企业,通过组织改制上市专家服务团等形式指导培育,推动其加快自我完善与规范整改步伐,指导企业尽快推进股份制改制;对进入改制阶段的企业,开展上市前景评估,编制和实施年度重点培育服务计划,尽快进入辅导备案阶段;对进入辅导备案的企业,要督促、帮助企业加强与省证监局、各中介机构的联系,加快推进各环节工作,尽快向证监会申报材料。对列入后备库及已进入改制、辅导备案、申报材料等各阶段的企业(重点培育企业),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企业上市工作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妥善解决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三、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力度

    (七)设立扶持资金

    设立企业上市扶持专项引导资金。市财政安排企业上市扶持专项引导资金3000万元,专户管理,滚动使用,保持总量。主要用于扶持已列入赣州市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并有望两年内上市的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是用于垫付政府确定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应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待企业上市成功后,由企业在上市费用中列支归还。二是对上市后的企业进行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和具体使用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专项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对专项资金进行核算管理;专项资金的支付,由市金融办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列支的事项和金额,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列支。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根据专项资金的结余和使用情况适时向市政府提出增补专项资金的报告,由市政府批准后,再对专项资金进行补充。

    (八)实行收费优惠

    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等相关登记事项,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免交有关费用,并给予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件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属证件并列入企业资产,有关收费项目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拟上市企业因股份制改制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以及涉及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房地产及水、电、通讯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事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从优执行,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九)加大用地扶持

    解决拟上市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的需求。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在制定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加强与市金融办的沟通协调,充分考虑已改制上市企业及重点培育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等相关手续。 

    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赣州范围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对其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收,在扣除需上解部分之后,全部补贴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制时,原有行政划拨用地未改变用地性质的,可按附近工业园区同类土地的实际现行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其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扣除需上解部分之后,全额补贴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十)实施财税扶持

    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补缴,但其补缴税额的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一次性全额补贴给企业。

    改制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按即征即补的办法,全部补贴给纳税人。

    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发改、工信、财政、农粮、林业、科技、民企、矿产、水保、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安排国家、省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对已进入保荐机构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改造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优先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兼并、转让、财产登记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符合减免政策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予以相应减免。

    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第4号公告)的要求从优给予支持。

    (十一)加大其他政策扶持

    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验资依据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企业上市首发或再融资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且投向本市的,有关部门优先予以立项、确保能源供应,并在环保审批、规划和争取各级专项补助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帮助和指导拟上市企业做好环保核查工作,主动为企业办理涉及市级环保部门的有关手续,主动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系沟通,协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对企业的环保核查进行指导,提出针对性措施。

    积极向驻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拟上市企业,引导信贷资金向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拟上市企业倾斜,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股份公司的资金需求。鼓励拟上市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融资,鼓励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给予优惠。市金盛源担保公司要优先为拟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担保费用予以优惠。

    鼓励拟上市企业聘请高级管理人才,在职称评定、户籍迁移、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支持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市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证券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我市处于创业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的协调服务

    (十二)完善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制订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市推进企业上市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确定专人定期跟踪企业改制上市进度,及时向市金融办反馈相关情况,解决影响我市企业改制上市的各类具体问题。要严格落实“月通报、季协调、年考核”工作机制。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坚持每月上报企业上市进展情况,不迟报、不漏报;坚持每季度召开企业上市调度会议,调度当地企业上市情况,协调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坚持按照企业上市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年终对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十三)建立拟上市企业协调服务制度。建立市、县领导挂点帮扶制度,对拟上市重点企业实行一对一的帮扶。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按照《赣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规定,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由市、县两级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帮助拟上市企业协调解决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四)为重点培育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办理有关证照,及时依法出具相关文件。要主动加强与国家、省对口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上级加大对我市拟上市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涉及市属国有股权的,市国资委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管理协调,加快审批工作。

    (十五)进一步加强与相关机构的联系协调。市金融办和各县(市、区)企业上市工作部门要加强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证券、产权交易、资产评估、会计、法律、评级、咨询等中介机构的工作联系和协作,为各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建立中介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备案报告制度。拟上市企业选择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申请上市辅导和辅导验收事宜,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上市申请等,要及时向市金融办及企业所在地政府报备。

    五、其他事项

    (十六)本意见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各县(市、区)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辖区鼓励企业上市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11月8日印发的《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市府发〔2007〕37号)和2008年10月27日印发的《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赣市府发〔2008〕2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赣州金融网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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