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问题,必须加大银行业改革力度,在机构、资金和投放领域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通过税收激励措施诱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城市向农村转移。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银行机构加快发展。对于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贷款增长的农村新型银行机构以及有涉农贷款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由中央财政或(和)地方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并在成立后的3~5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和风险拨备能力。 二是通过税收惩罚措施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资金流动上实现由城市向农村回流。从制度上解决县域资金流出问题,通过制订县域地区金融机构硬性的规定,限制农村地区资金外流。银监会和财政部可联合制订金融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办法,硬性规定县域农行和农信社当年新增存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0%、其他县域内商业银行当年新增存贷款比例不得低于60%,对于低于规定比例的进行惩罚性征税,通过税收政策,限制农村资金流失。 三是通过财政奖励措施诱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投放领域上实现由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基础设施转移。财政应加大对农村土地平整、大型水库、灌溉设施、低产林改造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投入力度,促使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财政部应全面推行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部分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2%的奖励制度,鼓励信贷资金投向“三农”领域。同时,银行要制订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对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配套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 全社会资金过剩与单个银行机构资本化能力不足 流动性过剩突出,全社会资金过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贸易顺差持续扩大,银行存款大幅增长等因素影响,全社会资金过剩的问题比较突出,货币供应量增长过快,流动性过剩比较突出。近年来,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速一直远远高于GDP增长速度,2003年达到了19.6%。2005年、2006年又分别为17.6%和16.9%的水平,远高于同期GDP增速。2006年末,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34.6万亿元,已相当于当年GDP的1.65倍,而美国为0.55倍,其他主要国家比值也远低于我国。2007年以来这一趋势继续放大,M2同比增速始终保持在17%左右的较高水平。 银行资本补充能力相对不足,资产扩张受到掣肘 自1994年我国金融机构出现存差以来,存差呈不断增加之势。据统计,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从2004年末的75%下降到2009年6月末的68%。2004年至2009年6月末,银行存差分别为6.3万亿元、9.3万亿元、11万亿元、12.8万亿元、16.3万亿元、18.3万亿元。银行存贷比下降,资产扩张空间不足,主要受到资本金补充能力的制约。特别是非上市银行、农信社资本补充机制还未充分建立,存在一定程度的资本不达标情况。 资本化技术相对不足,农村财富增值能力较低 一个国家或地区将社会财富转化为资本的技能就是资本化技术。中国农村最大的财富是土地,但农村土地资本化技术相对落后。虽然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承包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性限制还较多,特别是《担保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用于贷款抵押,农村土地很难资本化,财富增值能力不足,农民收入很难有质的飞跃。 要提高我国资本化技术,当务之急围绕银行资本金填充和农村土地资本化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实现银行资本由被动补充向自动补充转变。重点突破非上市银行的自动资本补充机制,考虑允许非上市银行发行次级债,并适当放宽准入“门槛”,通过向社会募集资金补充资本金。同时,要加快农信社改革步伐,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处置历史包袱、增资扩股等途径,自动扩充资本金,尽快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不断提高资金运营能力。二是实现农村土地由部分流转向全面流转转变。为解决土地流转后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国家应加快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改革,为农村土地全面流转和资本化能力奠定基础。与此同时,银行业机构特别是涉农银行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第一步可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用于贷款抵押。在此基础上,可探索对第一轮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贷款抵押。银监部门要推动当地政府尽快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的确权、登记、评估、交易流转等配套政策,让农民拥有的最大财富动起来,为农民创造更大的收益。 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矛盾 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存在着一定的现实矛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目标矛盾。货币政策要防止流动性过剩造成通胀,监管政策要求银行有充足的流动性保持稳健。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此,货币管理部门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和使用来调控市场上的流动性,防止流动性过剩而带来通胀,从而稳定币值。而监管政策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来提高支付能力,防止因支付不足而引发金融风险。 二是时滞不同。前者滞后影响,后者立竿见影。货币政策工具因传导的路径较长,从政策制订、实施到对政策目标产生影响往往有需要较长的时滞期。而监管政策由监管部门直接作用于被监管机构,对被监管机构经营行为往往做出是或否的监管要求,因此作用效果立竿见影。 三是性质不同。前者属市场诱导,后者属法规强制。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市场机制以利率来诱导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流动性和资金价格自主决定买入或卖出。监管政策属于法规强制,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和比例以及做出的决定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无条件执行。 四是作用方向不同。前者顺经济周期,后者逆经济周期。在经济从低迷到高涨时期,货币部门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通过连续大量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来促进经济增长;在经济从高涨到低迷时期,货币政策相反。监管政策则是在经济高涨、银行放贷过于冲动时期,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来抑制信贷过快增长而出现的金融风险;在经济低迷、银行放贷过于审慎时期,则采取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鼓励银行提高流动性,增加贷款,促进经济回升。 五是消耗资源不同。货币政策规范银行信贷投放行为,消耗资源有限而且相对固定;监管政策规范银行所有行为,消耗资源会随着被监管对象机构数量和经营规模的扩大源源不断,二者高度正相关。货币政策通过一系列工具运用,来约束或刺激银行信贷投放,规范投放行为,其消耗的人力资源、制度资源、财政资源有限。而监管政策规范银行所有行为,包括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营运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在此过程中消耗的人力资源、制度资源、财政资源等源源不断。 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矛盾客观存在,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为防止二者的彼此偏悖,我国实行了“一行三会”的货币和监管体系,对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责任主体”进行适当分离,但没有彻底分离。目前存在着“责任主体”监管事权交叉重叠、职责划分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若长期存在将累积叠加产生严重后果,一方面可能在央行内部造成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顾此失彼;另一方面央行因配合货币政策而出台的监管政策极有可能与银监会出台的监管政策发生冲突,即使事先相互协调,那也只是相互妥协打了折扣的监管政策。为此,必须实现两个转变,保证监管政策和监管职能的有效实施: 一是实现监管职能由分散向集中转变。这种转变有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在“一行三会”之上建立新的权力机构——“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代替国务院专司“一行三会”之间的监管协调工作。另一种办法是进一步调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职责分工,人民银行只管货币政策,专司货币管理职能,现有的监管职能全部划转到银监会,由银监会承担全面的银行业监管职能,真正起到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二是实现人力资源由经验型向专业化转变。进一步增加中国银监会的人员编制和财务费用预算,尽快引进相对稀缺的专业人才,例如法律、计算机、会计、审计等相关人员,加大对基层银监机构专业监管人才的补充力度。努力挖掘现有监管人员的潜力,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尽快形成一支学习型、专家型、务实型、开拓型的专业化监管队伍。 注: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供职单位无关。 (作者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