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编辑同志:
2007年我与杨某结婚,2008年生有一个孩子刘某某,后来我和杨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我抚养,杨某要承担抚养费。但是从2010年开始,杨某就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了,请问我能否要求杨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读者:刘某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向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康俊律师进行了咨询,康律师的答复如下:
刘某某(以下简称刘女)是刘某与杨某的亲生女儿,杨某有义务抚养刘女。由于杨某从2010年开始就没有负担刘女的抚养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因此,刘女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杨某支付抚养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由于刘女是未成年人,刘某亦可以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刘女主张自己的权益,代为提起诉讼。此外,杨某从2010年开始即没有支付抚养费,那么刘女要求杨某一次性支付其出生后至18周岁时止抚养费的请求,也是合理的,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