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9日
父亲去世,哥哥未告知身在国外的弟弟。弟弟得知消息回来后,以两个哥哥侵犯自己祭祀权诉之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他们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整。近日,章贡区法院宣判了这起江西省首例祭祀权纠纷案件,驳回了弟弟的诉讼请求。
弟弟:就“祭祀权”起诉哥哥
小华、中华、大华(均为化名)系三兄弟。今年5月19日,远在新加坡务工的小华接到妻子电话,称听说他父亲去世了。因平日里与两个哥哥没什么来往,为核实这个消息,小华向家乡的表哥打听情况,确认父亲因病于当天去世,于是当即把要回来参加葬礼的要求“拜托”给了表哥,要表哥向自己的两个哥哥转达。随后,他即刻订购回国的机票。
从新加坡飞往广州,再从广州飞到赣州,5月23日,小华顺利回到了老家。但他依然“来晚了一步”,父亲已被安葬了。花了几千元路费回家奔丧,却连父亲最后一面都没有见到,甚至连父亲埋葬在何处也不知道,这让小华心里无法接受。他认为,哥哥的行为让自己在承受着丧父之痛的同时,又承受了不能祭祀的苦楚。另外,两个哥哥不等自己到场便将父亲埋葬,他们的行为已经剥夺了自己及家人的祭祀权。
为此,小华一纸诉状将两个哥哥大华和中华告上法庭,要求讨要自己的祭祀权,他请求法院判令哥哥公开向他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哥哥:无往来无法联系
对于弟弟的说法,两个哥哥并不认可。他们称,弟弟十多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与两个哥哥没有任何联系,谈何通知?如果弟弟是一个孝顺儿子,为何父亲病重那么长时间直至去世都不知情?而且,弟弟从未向哥哥或其他亲属询问过父亲埋葬的地点。
据大华和中华介绍,父亲生前多次跟亲友说过小华没有孝心,并强调死后不需要他出席葬礼,所以他们在操办丧事时没有主动通知弟弟,恰恰是尊重父亲生前的遗愿。弟弟5月19日打电话给表哥,就已知道父亲去世的事,其妻子也于5月21日打电话给表哥和村党支部书记,称第二天会来参加葬礼,但弟弟夫妻俩并没有出现。因为当时天气炎热,加上安葬的吉日早就选好,按照乡俗不宜另选别的日子,因此,只能在当日下葬。况且,父亲的墓碑上刻了弟弟的名字,从当地的传统伦理观念和民间风俗习惯来说,弟弟的祭祀权未受任何侵犯。因此,他们请求驳回弟弟的诉讼请求。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陈宝发、谢智勇律师表示,按照当地的传统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来说,在墓碑上刻有祭祀人的名字,即已说明了祭祀人与被祭祀人之间的血脉传承关系,是一种对死者悼念和寄托哀思的方式,从而也说明了祭祀人的祭祀权未受任何侵犯。
法院:还原案件事实原委
一审中,章贡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华和妻儿于几年前搬离章贡区水西镇,迁到章贡区宋城路居住至今。因原、被告妯娌间素有积怨,自原告搬迁后,与两个哥哥家一直无来往。原告近几年在新加坡打工,被告不知道原告搬家后的住址,也不知道原告的联系方式。5月19日,原、被告之父因病去世,被告因为没有联系方式所以无法通知原告。5月19日晚,原告从其妻口中得知其父去世的消息,遂打电话给其表哥,确认此事后,他告知其表哥他第二天从新加坡往回赶。原告与其表哥原来也没有联系。此外,原告回来后未前去看望其母,也没有与二被告联系。另查明:原告之妻与原告之母在1998年时曾发生纠纷,且原告夫妻近几年未曾去探望过父母。
为此,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间已多年未联系,在主观上被告并没有隐瞒事实的故意,在客观上,被告也无法告知原告父亲去世的消息,且被告并无阻挠原告行使祭祀权的行为。此外,原告既已通过其他途径知道父亲死亡的事实,其本可直接与兄长联系,商谈丧葬事宜,但其却致电表哥,此举似有不妥,且其妻儿也可主动去吊孝。原告自新加坡回来后,并未主动与被告联系,询问父亲墓地地址,二被告不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祭祀权无证据证实,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互相谅解是最好的祭奠
对于此案,陈宝发、谢智勇律师认为,原告起诉所讨要的,是对自己精神、名誉的维护及对其父亲寄托的哀思。但是,现在斯人已逝,亲兄弟闹上公堂,显然不是解决问题、讨得权利的最好办法,再多的纷争也只是徒增亲人间的不和。若兄弟之间能达成谅解,采取一同前往父亲墓前祭祀等更为合理的方法来处理,相信对双方的精神伤害都会减轻,有利于消除在邻里亲属间产生的所谓“没有尽孝”的影响,也是对亡父最好的祭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