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6日
“我在赣州市客家大道中段租了个店铺,合同到今年年底到期。然而租期内店铺却被一家银行断水断电,后来才知道租给我店铺的周某是‘二房东’,银行才是店铺产权人。”12月13日,何先生向记者诉说了他的遭遇。何先生认为,他将房租结清了,周某也应履行约定,但如今店铺被断水断电,给其生意造成了损失,周某理应赔偿他一定的违约金,但周某却表示正在同银行协商,一再推托。对此,律师表示,周某违反租赁合同,应承担租户损失。
何先生说,租赁合同规定店铺到2011年12月31日到期,今年11月下旬突然被断水断电,导致他的店无法正常经营,营业额严重下降。何先生找到周某讨说法,周某说是银行单方面行为,她正在同银行协商。何先生表示,合同未到期就出现无法正常经营的状况,周某应该赔偿他一定的违约金,并支付店铺因断水断电而造成的损失。
记者来到何先生的店铺门前看到,店铺仍在开门营业,但未见有顾客光临。记者致电转租人周某,对方称断水断电属银行行为,现在何先生无法经营她也没有办法,随后就挂断了电话。记者再次拨打周某电话,便再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来到该银行,银行方面一负责人表示,他们是遵照合同办事,不存在违约行为。记者看到,银行与周某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里面确实有约定,如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银行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店铺。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善明。他认为,何先生店面无法正常营业是由于转租人周某违反租赁合同造成的,周某理应承担经营户所遭受的损失。(记者杨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