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8日
近日,笔者从国税部门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按目前个体户适用3%税率计算,月应纳增值税额在600元以下的,将免于缴纳增值税。
赣州市国税系统在第一时间宣传这一重大惠民税收政策,要求全市各地国税机关不折不扣地落实执行,做好征管系统相关免税的衔接工作,确保在本月征期内让广大新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享受到增值税免征政策,据测算,预计目前有约七成个体户免于缴纳增值税,在较大范围全面减除个体户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