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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要求坚决制止企业违法下乡“圈地”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立彬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2日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王立彬)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严禁工商企业借“租赁”“流转”之名,违法违规租赁农村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记者1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带动农民增收,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也出现个别企业大规模租赁农地,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响了耕地保护,侵害了农民利益。

    国土资源部通知强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既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承包地流转中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地的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规范有序。

    通知说,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各地应制定办法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或以兴办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兴建“配套设施”,或变相兴建非农设施,擅自从事非农建设。

    通知要求各地强化土地利用监管,将其纳入县、乡(镇)日常土地巡查范围,尤其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监管,对违法违规用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违法违规用地,依法该拆除的要予以拆除,该复耕的要予以复耕;依法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税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涉及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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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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