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4日
医院的检查设备有故障,没有提醒患者及时到其他医院进行检查,只是要求患者待医疗设备修理好以后进行检查,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承担李某死亡的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0余万元。
2011年6月24日,李某吃饭后感到吞咽不适,到兴国县某医院就诊。医生对其拍胸片、照喉镜未发现异常后,叫其回家休息。6月28日,李某仍然感到咽部疼痛不适,又到该院求诊,医院为其开具食道吞钡造影检查通知。李某交费后得知食道吞钡造影设备损坏,不能进行检查。该院没有退费,仅为其进行药物注射,嘱李某待设备修好后再来检查。此后数天,医院的食道吞钡造影设备一直没有修好,医生也没有建议李某做其他检查或者建议其到其他医院检查。7月2日中午,李某进食后突然大量呕血,第三次被送到该医院进行治疗,几次大量吐血医生均未及时到场,拖延了时间,医生到场后又未及时给其输血。此时医院建议李某转院治疗,经家属再三要求,医院给予剖腹探查但仍不能确诊李某的病因。李某在转院途中因大量出血死亡。
法院认为,医院在设备不能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没有建议患者到其他医院检查,导致李某的病情恶化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应当对李某的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李某亲属共计20余万元。(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