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3日
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对一份婚内房屋产权归属约定协议发生争议,为此妻子告上法庭。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离婚纠纷案,被告周某同意与原告张某离婚,婚内购置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婚后不久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同意将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2010年开始,双方感情逐渐冷淡,经常发生矛盾。原告即向被告提出离婚的要求,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按协议书的约定将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
收到案件后,法官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进行详细解释: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原、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自愿约定,协议合法有效。通过解释,原、被告因此达成了调解协议,和气分手。(杨仓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