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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围绕推进城镇化建设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1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市委有关部门,市直、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围绕推进城镇化建设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赣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赣州市围绕推进城镇化建设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升机关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按照省效能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围绕推进城镇化建设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效能办发字〔2011〕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发展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字〔2011〕2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机关效能年和创业服务年活动成果,扎实有效地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通过强化城乡规划编制、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强化全市推进城镇化、示范镇建设的调度指导和督查考核,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机关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不断创优发展环境,采取适度非均衡发展策略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形成城乡统筹发展新格局,为我市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转型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城乡规划编制,为加快城镇化建设提供科学保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全面落实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现城乡规划体系全覆盖。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全面完成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编及报批工作,完成“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进度,全面实现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牵头部门:市规划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

   (二)强化城乡规划制度建设,提升城镇建设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

    1、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新机制,促进我市城镇化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2、全面实施城乡规划备案制度。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有关城乡规划备案工作细则,依法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重大变更、规划条件变更等备案工作。

    3、严格建设项目“一书三证”规划许可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执行“一书三证”制度,对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规划许可。行政划拨的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

    4、强化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能。要切实提高审批效率,选址意见书受理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至9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保证工作运行通畅高效。
(牵头部门:市规划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

   (三)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强化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一是开展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对法律法规明确的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开展批前公示、批后公告。二是开展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建设项目审批前依法依规将设计方案进行公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要严格执行批后公告,在施工现场悬挂《赣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公告牌》。三是落实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示和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公示。各县(市、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规程,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的职能、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全部向社会公开。

    2、进一步加强规划批后监管。一是加强规划放、验线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执行。二是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情况规划巡查,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三是加强规划核实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建设,对未经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3、进一步加大规划执法力度。继续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加大对城乡规划违规违法项目的查处力度,制定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牵头部门:市规划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

   (四)强化推进城镇化的调度指导和督查考核。

    1、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一是研究创新土地管理机制,通过完善“增减挂”机制,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推进城镇化和城镇建设提供土地保障。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建立并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登记与服务管理,引导人口有序向城镇集聚。三是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城镇化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努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发展环境,逐步实现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四是积极研究、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拓展城镇发展空间,优化行政区划布局,提高行政效率。各部门、各县(市、区)要把政策研究落到实处,努力破解在城镇化发展中遇到的难题,推动我市城镇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2、认真开展城镇化督查和考核工作,做到平时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切实组织好每年不少于4次的督导检查工作。完善并优化考核指标体系。
(牵头部门:市规划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等)

   (五)强化全市示范镇建设的调度指导和督查考核工作。

    1、强化调度指导。各地要落实示范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和办事人员。落实督查指导制度,对示范镇建设督查指导一年不少于4次,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强化政策扶持。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土地、资金、户籍、产业、社会管理、社会保障、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

    3、强化规划编制指导。各省级示范镇要在6月底前完成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

    4、强化资金投入。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将示范镇规划编制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完善示范镇建设项目推进机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牵头部门:市规划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以及市示范镇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六)强化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1、确保资金、土地与优惠政策的落实。一是县(市、区)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用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计提土地净收益的比例。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支,优先安排,并尽量调剂出“净地”、存量土地。三是参照赣市府办字[2007]60号、赣市发[2008]27号文件精神执行,享受相关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四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由财政优先安排,确保建设资金优先到位,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8月底前实现全面开工、年底前建成或完成50%以上投资。

    2、进一步强化督导。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每周报告、每月调度、每季督查、年度考核,并定期通报排名情况,对进度缓慢和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采取全市通报、领导约谈、考核否决等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3、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规划和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建筑质量安监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两次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牵头单位:市房产局; 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林业局、市农业和粮食局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围绕推进城镇化建设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是全市发展提升年活动重点工作之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抓好落实,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力求创出新特色,抓出新亮点、做出新成效。

   (二)上下联动,大力协同。推进城镇化,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部门多、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提出的具体措施,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在现有推进城镇化组织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加强沟通,上下联动,提高效率,确保城镇化事业取得新的发展。

   (三)完善机制,确保长效。城镇化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核心推动作用,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战略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实现城镇化又好又快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在巩固、规范、完善、提高上下功夫,努力构建推进城镇化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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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金融网

责任编辑:李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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