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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案 “幕后老板”获刑6年

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4日

    章贡区宣判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幕后老板”两罪并罚获刑6年

  重庆市大足县的文某,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了赣州多家银行金卡客户资料、赣州车主资料(含客户姓名、手机号码、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假冒大学生用手机编辑短信群发给这些客户,与客户联系,进行介绍卖淫活动。近日,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文某犯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据悉,该案是章贡区宣判的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11月1日上午,记者来到章贡公安分局,对此案进行了深入采访。

  群发短信 冒充大学生出卖“第一次”

  “你好!我叫王倩,今年18岁。在赣州某大学上学,因为家里困难,急需用钱。大哥,你如果能帮我,我愿意用我的第一次报答你。”今年2月至3月,赣州不少“银行金卡”用户、赣州车主用户的手机收到这样一条“求助短信”。此信息的出现,引起了章贡警方的关注。

  今年3月9日,章贡公安分局刑警三中队副大队长兰海波,无意间听到一名银行储户说,近期他连续收到一名在赣州读书的女大学生的求助短信,不知道此信息是真是假。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兰海波觉得这条短信非同寻常,便当即向该储户表明了身份,希望他能协助警方对发此信息的人展开调查。

  引蛇出洞 民警出击抓获“幕后老板”

  为了探实对方的身份,3月10日,兰海波利用该储户的手机,给对方回复了一条短信,表示愿意相助。对方立即回复短信,约定双方于当晚8时在赣州市文明大道某酒店见面。

  见面时,一名年轻女子面露难色,称自己姓况,今年18岁,是刚入校的大学新生,要不是家里生活困难,她绝不会出卖自己的“第一次”,说着,况某就牵起兰海波的手欲往酒店客房里走。兰海波以忘记带钱为由,摆脱了况某。掌握了对方的基本情况后,兰海波带领民警对此事展开进一步的调查。民警调查发现,该女子经常在赣州市区多家酒店、宾馆游走,初步确认该女子系卖淫女子。

  3月15日凌晨,兰海波带领民警在赣州市文明大道某酒店703房,将况某与一名男子当场抓获。经突击审讯,况某交代其“幕后老板”是文某。随后,民警连夜赶到赣州市钓鱼台,将犯罪嫌疑人文某抓获。令警方没想到的是,文某今年只有20岁。

  意外发现 女子非法购买客户资料

  面对民警的审讯,文某交代了她从今年2月开始,将18岁的况某诱至赣州,再由况某冒充女大学生向客户卖“第一次”,待对方上钩后,收取高昂“开处费”的犯罪事实。

  文某涉嫌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刑拘,本来此案就可了结,可细心的民警发现案中有案。经过对文某进一步的审讯,文某交代,2010年12月,她在赣州城区以600元的价格从张某(身份不详,在逃)手中购得赣州市多家银行金卡客户资料、赣州车主资料以及河南省多个设区市的购物金卡客户资料,合计35本。这些资料清楚地记有客户的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文某用5部手机狂发短信给这些客户,进行介绍卖淫活动。根据文某的手机短信信息,办案民警相继查出了6名“爱心”男子。

  两罪并罚 “幕后老板”被判6年

  今年7月22日,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章贡警方提供的犯罪证据,指控被告人文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介绍他人卖淫罪,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被告人文某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了赣州多家银行金卡客户资料、赣州车主资料后,假冒大学生用手机编辑短信发给这些客户,与客户联系,进行介绍卖淫活动。近日,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文某犯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据章贡警方介绍, 该案为章贡区宣判的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刘志明 记者余书福)

  ■新闻延伸

  个人信息被盗可问责监管单位

  本报讯 (记者余书福) 11月1日上午,就“90后”被告女子文某,因犯介绍他人卖淫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章贡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案件,记者采访了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华勇。

  胡华勇表示,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胡华勇表示,生活中,因正常业务关系接触到个人信息资料的汽车销售商、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销售商等,都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公民在从事社会活动时,要谨慎登记个人信息,特别不要在网络上留下自己的详细个人信息。如果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披露他人信息牟利,公民有权追究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刘志明 记者余书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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