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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流动人口办《居住证》可享多项权益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1日

    新华网江西频道11月1日电(记者林艳兴)《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江西启动了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今后,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可享多项权益,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可按照规定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享有五个方面的权益和服务。一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二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三是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是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服务;五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后,还可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办法》所定义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居住证的办理对象为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流动人口。其中的有关条件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在居住地购买房屋的;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成本性开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江西省公安厅表示,《办法》把流动人口作为管理服务对象,以制度的形式保障流动人口享有服务和权益,有效解决了原有暂住证制度“重管理、轻服务”的问题,有利于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和融入感,提高流动人口登记办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和善待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完)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责任编辑:林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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