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1日
“我在饭店吃饭,摩托车停在饭店门前被偷了,我认为饭店没有尽到保管顾客财物的义务,应该承担责任,我这辆摩托车值4000多元,我要求店方至少赔1000元!”10月31日,市民谢先生向记者反映,他10月30日骑着不久前才买的一辆摩托车到赣州市赣江源大道铁路三区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谁知一顿饭的时间,摩托车便不翼而飞,因为赔偿问题与老板起了纠纷。
谢先生告诉记者,10月30日中午,他在进饭店之前,见饭店门边停了一排车,“站在门口的饭店服务人员也没有说什么,我就放心地把车停在了那里。”谢先生说,他上锁后仔细地检查了一遍,才放心地走进店里去吃饭。谁知,吃完饭出来,他却发现自己花了4000多元新买的摩托车不见了,饭店服务人员也说没有看到车。“我在饭店吃饭消费,摩托车正是在这期间丢失的,饭店没有保管好顾客的财物,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谢先生说,他当即就与饭店的钟姓老板协商,并索赔1000元。
“我们饭店没有专门的停车位,又没有收取保管费,同时谢先生也没有特别要求看管,不应该要求我们赔偿。”10月31日,饭店老板钟先生向记者表示,他也觉得自己很冤,他说,“考虑到谢先生是在用餐时候被偷的,我当即也决定补偿300元钱,但1000元难以接受。”
对于谢先生的遭遇,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智尧认为,如果谢先生的摩托车是在饭店管理范围内丢失的则可以要求赔偿。“谢先生这件事的关键在于饭店方面有没有提供为消费者守车这项服务,如果饭店提供了这项服务,不管有没有交纳停车费,饭店都要作出相应的赔偿,因为作为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吴智尧说。(记者刘善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