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1日
驾驶租赁车辆从宜春市到兴国盗窃,半天时间内疯狂作案3起。近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7日,谢某某、“黄波”、“黑皮”、“铲刀”(以上4人均另案处理)与谢某合伙,驾驶租赁的小车,从宜春到兴国盗窃,途中,他们将小车的牌照卸下,换上假牌照。当日上午,谢某等5人窜至兴国县潋江镇一小区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000元和价值1515元的财物。随后,谢某等5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其他两个小区实施盗窃。另查明,2003年6月13日,谢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8年2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