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银行 >> 正文内容

央行:允许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5日

  2009年8月24日15时,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徐加爱、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李伟、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和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试点总体的指导思想是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贸易的便利化。所以我们在设计这个制度的过程中,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地为企业提供便利。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一系列便利企业的措施和制度。

  再比如,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为方便试点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

分享:

来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2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