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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再解税法适用 8月工资延9月发合并计税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姚丽颖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8日

如果8月工资延迟到9月发放,9月底又发当月工资的话,需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计收个税;而只要是9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不论这些工资薪金是之前或者之后任何一个月份的应发款项,均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有的单位9月份发放8月份的工资,纳税人的工资条上却显示按8月份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纳税。有的单位9月份发放8月份的工资,纳税人按9月份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纳税。两者相比,后者比前者少纳税,到底是按工资发放的实际月份纳税,还是归属月份纳税?

对于执行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执行时限,该负责人表示,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一些单位为少缴个税,本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对于这种情况,如果9月底又发放了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记者姚丽颖)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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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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