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old>> 中国金融频道>> 金融监管>> 保监会动态 >> 正文内容

保监会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 偿付能力成标准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为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防范潜在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所谓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保险公司从中国境外分入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再保险业务。

  保监会在通知中还明确,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标准普尔评级应不低于A-;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A-;穆迪评级应不低于A3;惠誉评级应不低于A-。

  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要密切关注交易对手风险,对境外合作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动态评估方法,实时关注境外合作保险公司承保策略、理赔管理的变动。

  就分保业务比例,保监会明确,应合理确定分保比例,原则上,保险公司接受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比例不得达到100%;应要求境外合作保险公司建立实名投保制度,对于财产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等;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保监会要求,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全面、准确评估与分出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滞后性造成的风险;提高资金跨境结算的时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加强汇兑风险管理,防范汇率波动对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徐涛

[版权与免责声明]

热门新闻

  • 还没有任何内容!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2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