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从今年9月1日起,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与以往历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主要区别在于,改革内容是最多的,不仅包括提高减除费用标准,还包括优化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以及延长申报纳税时间。
江西省地税局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江西纳税人群将由79.5万人减少到19.5万人,我省一年税收将减少15亿。
【变化】
四大修改减轻纳税人负担
据了解,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历了五次修订,这一次是第五次改革。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尹小明告诉记者,此次改革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从现行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500元;二是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由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取消了40%和15%两档税率,同时将第一档税率由5%下调至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三是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四是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款期,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其中,所得税率调整后,全国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前两档低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0%以上,将进一步减轻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个体工商户等也可享受新标准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罗建萍透露,考虑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承包承租经营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新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均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提醒】
9月1日后实际所得才适用新标准
修改后的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你2011年8月3日取得工资4000元,单位财务人员9月6日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这种情况就不能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支招】
新标准下,年终奖怎么缴税?
年终奖也就是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界定: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税
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工资低于3500元):年终奖2.41万应缴税2295元
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那么,他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首先,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他的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链接
特殊行业分两个时间段计税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的人员,平时取得的工资收入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预扣税款,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3500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
涉外人员一升一降减除费用总额不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尹小明称:“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国务院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规定,对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4800元/月不变。”
■帅雪琴、首席记者左阳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