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信息报 作者:彭志龙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近来,社会各界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讨论越来越多。本文侧重讨论宏观收入分配的统计和核算问题,目的是澄清一些容易引起误解的收入分配概念、口径及核算方法。
一、我国宏观收入分配核算现状
宏观收入分配核算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分配主体的界定,即怎样把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归成几大类。我国参照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提出的宏观收入分配主体的划分标准,将收入分配主体分成四大机构部门,即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含金融机构)、住户(居民)部门、国外部门;二是不同收入分配环节的界定,即怎样界定收入分配的起点、初次分配、再分配。
(一)我国政府部门、企业部门、住户部门、国外部门的界定
我国政府部门、企业部门、住户部门、国外部门的界定基本遵循了最新的2008年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下简称SNA)标准。
1.政府部门。按SNA标准,一个机构(法人)单位归入政府部门,需要参照以下标准:第一,提供公共服务。所谓公共服务,SNA定义为:“承担向社会和住户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责任”;第二,生产的非营利性。作为政府的机构单位,它的生产不应该以营利为目的。等价的说法是:政府的机构单位是免费或以非市场价格提供服务;第三,资金来源于税收和其他收入;第四,管理者由政府委派;第五,投资和收费的标准受政府控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部门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基金、非营利民间机构。具体核算时,将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作为政府单位加以核算。我国政府部门与SNA界定的政府部门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我国政府部门包括了“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在SNA中,“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是与政府部门并列的一个单独的收入分配主体。
2.企业部门。为便于研究我国政府、企业、居民三者收入分配问题,我们将SNA中的“非金融公司部门”和“金融公司部门”进行了合并,称为“企业部门”。企业部门是市场生产者,以营利为目的。
3.住户部门。由城乡居民构成。
4.国外部门。国外部门是相对于国内而言的,它是与我国常住单位进行交易的非常住单位的集合。
(二)收入分配环节的界定
收入分配的主要环节有:收入分配的起点或源头、初次分配、再分配。具体指标及其相互关系见下表。
宏观收入分配核算简表
(省略国外部门和一些交易细项)
政府部门 | 企业部门 | 住户部门 | ||||
支出 | 收入 | 支出 | 收入 | 支出 | 收入 | |
1、增加值 | ||||||
2、劳动者报酬 | ||||||
3、生产税净额 | ||||||
生产税 | ||||||
生产补贴 | ||||||
4、财产收入 | ||||||
利息 | ||||||
红利 | ||||||
5、初次分配收入 | ||||||
6、经常转移 | ||||||
所得税 | ||||||
社会保险缴款 | ||||||
政府社保支出 | ||||||
社会补助 | ||||||
7、可支配收入 | ||||||
8、最终消费 | ||||||
居民消费 | ||||||
政府消费 | ||||||
9、总储蓄 | ||||||
10、资本转移 | ||||||
11、资本形成总额 | ||||||
12、净金融投资 |
1.收入分配的起点。收入分配的起点或源头是各机构部门的增加值。按照SNA理论体系,政府部门是主要提供公共服务的生产部门,它与企业部门一样,创造增加值。企业部门增加值是所有企业(含金融机构)创造的增加值之和。住户部门增加值主要是城乡个体经营户(含农户)创造的增加值。将政府部门增加值、企业部门增加值、住户部门增加值加在一起就是GDP。可见,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看,收入分配的起点是GDP。各机构部门的增加值记在各自的收入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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