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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宏观收入分配概念界定与核算

来源:中国信息报    作者:彭志龙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近来,社会各界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讨论越来越多。本文侧重讨论宏观收入分配的统计和核算问题,目的是澄清一些容易引起误解的收入分配概念、口径及核算方法。

一、我国宏观收入分配核算现状

宏观收入分配核算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分配主体的界定,即怎样把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归成几大类。我国参照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提出的宏观收入分配主体的划分标准,将收入分配主体分成四大机构部门,即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含金融机构)、住户(居民)部门、国外部门;二是不同收入分配环节的界定,即怎样界定收入分配的起点、初次分配、再分配。

(一)我国政府部门、企业部门、住户部门、国外部门的界定

我国政府部门、企业部门、住户部门、国外部门的界定基本遵循了最新的2008年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下简称SNA)标准。

1.政府部门。按SNA标准,一个机构(法人)单位归入政府部门,需要参照以下标准:第一,提供公共服务。所谓公共服务,SNA定义为:“承担向社会和住户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责任”;第二,生产的非营利性。作为政府的机构单位,它的生产不应该以营利为目的。等价的说法是:政府的机构单位是免费或以非市场价格提供服务;第三,资金来源于税收和其他收入;第四,管理者由政府委派;第五,投资和收费的标准受政府控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部门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基金、非营利民间机构。具体核算时,将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作为政府单位加以核算。我国政府部门与SNA界定的政府部门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我国政府部门包括了“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在SNA中,“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是与政府部门并列的一个单独的收入分配主体。

2.企业部门。为便于研究我国政府、企业、居民三者收入分配问题,我们将SNA中的“非金融公司部门”和“金融公司部门”进行了合并,称为“企业部门”。企业部门是市场生产者,以营利为目的。

3.住户部门。由城乡居民构成。

4.国外部门。国外部门是相对于国内而言的,它是与我国常住单位进行交易的非常住单位的集合。

(二)收入分配环节的界定

收入分配的主要环节有:收入分配的起点或源头、初次分配、再分配。具体指标及其相互关系见下表。

宏观收入分配核算简表

(省略国外部门和一些交易细项)

 

 

政府部门

企业部门

住户部门

 

支出

收入

支出

收入

支出

收入

1、增加值

      

2、劳动者报酬

      

3、生产税净额

      

生产税

      

生产补贴

      

4、财产收入

      

利息

      

红利

      

5、初次分配收入

      

6、经常转移

      

所得税

      

社会保险缴款

      

政府社保支出

      

社会补助

      

7、可支配收入

      

8、最终消费

      

居民消费

      

政府消费

      

9、总储蓄

      

10、资本转移

      

11、资本形成总额

      

12、净金融投资

      

1.收入分配的起点。收入分配的起点或源头是各机构部门的增加值。按照SNA理论体系,政府部门是主要提供公共服务的生产部门,它与企业部门一样,创造增加值。企业部门增加值是所有企业(含金融机构)创造的增加值之和。住户部门增加值主要是城乡个体经营户(含农户)创造的增加值。将政府部门增加值、企业部门增加值、住户部门增加值加在一起就是GDP。可见,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看,收入分配的起点是GDP。各机构部门的增加值记在各自的收入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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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信息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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