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1日
为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有效防控和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近日,我市出台了《赣州市食品总经销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全市食品总经销经营者需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据悉,备案登记的范围为:依法取得供货厂商授权,独占一定区域的食品供货权,并负责下游销售网络建设的食品总经销;依法取得供货厂商授权,代理供货厂商负责下游销售网络建设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总经销资格,但直接向赣州辖区以外的食品厂商进货的食品批发经营户。符合以上情况的经营者,需参照《赣州市食品总经销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登记。
凡涉及食品总经销的经营者应当自取得总经销资格之日起30日内,根据授权销售区域范围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工商部门将定期对外公布食品总经销备案登记情况。(蓝志刚 梅开洋 记者胡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