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0日
“爱人是位精神病患者,按道理说其购买的这份保险合同不能生效,我要求废除合同。”由于爱人病情复发而自杀身亡,王先生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一份在洪都农村商业银行购买的银保产品。“她是精神病人,这份保险是不是该作废退钱呢?”王先生及家人与该行合作的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协商未果后求助本报。
记者调查发现,买保险的是不是精神病患者完全靠消费者“自觉”,目前南昌市场的银保产品销售有点乱。
案例
仔细看保单两疑点现身
2万元购买保险只能拿回一万一
王先生的爱人陈女士患精神疾病,每年复发一两次,每次复发都送回山东老家住院治疗。今年6月底,陈女士病情复发,家人还来不及将其送回老家治疗,陈女士偷偷溜出家,服下两瓶农药,经抢救无效身亡。
在整理爱人遗物时,王先生发现一份爱人在今年1月份购买的阳光人寿分红型保险保单。王先生认为,爱人在保险期内亡故,根据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可获数量相当的理赔款。他没有想到,儿子前往该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告知,因陈女士病例报告上出现“口服”农药的字样,属自杀行为,“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为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受益人只能领取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净额。
“保单上显示,爱人在购买时缴纳2万元保费,缴费期限为5年,80岁前均有保障和分红。”王先生告诉记者,实际上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答复,目前只能领取的保单现金价值净额,只有11000元左右。尽管在理赔申请书上签了名,但未摁下手印。
患有精神疾病合同应该无效
王先生仔细阅读这份保险,并上网查询各项资料,竟发现保险公司认为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这条责任免除条款,按相关规定应是“除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属于此例。
“实际上,我爱人自杀时确实是发病了。”王先生说,这一说法并未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同。“她是一名精神病人,合同能生效吗?”王先生查到,《民法通则》中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确认的情况下,其签署的合同属无效。王先生认为,既是无效,那就要求解除,2万元保费应返还。
但王先生的要求最初被保险公司拒绝,他们认为其爱人陈女士在购买这份保险时已在“无精神疾病”这一栏打上了钩,且能拿2万元现金购买产品,就不能判定当时她处于发病期,不能说明无民事行为能力。
质疑与协商将全额退款
回访电话竟然是银行保洁员电话
“我见合同上有一个回访电话,便拨过去,才知是银行一位保洁员的电话。”王先生告诉记者,从缴费回执上看,这是爱人在自己店对面的洪都农村商业银行买的。不知出于何种原因,会留下这么一个电话。对此,电话机主未给予答复,也不再接听王先生电话。
之后,王先生和家人都发现,在这份合同的客户申明这一栏中,“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说明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这句要投保人亲笔注明字体,与爱人的签名不符。
“名字都写不好,这句话能写得这么整齐?”王先生认为,这应他人所为。
保险公司承诺即将全额退款
对王先生及家人对合同有关内容的质疑,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有关负责人最初表示,合同上的疑点为保险代理的经办人员所为,公司不知情。理赔、退保,或接触合同等相关事宜,要向总公司申请,程序要2周左右。王先生极其家人表示愿意等待,拿回陈女士曾缴纳的2万元现金。洪都农村商业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了解清楚情况后,也将督促保险公司尽快给予王先生答复。
9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总公司已批复王先生的全额退款要求,近期将款项打入其账户内。
调查
买银保产品要多长心眼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实际上银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存在。
乱象一:有无精神疾病“靠自觉”填写
就如王先生所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保险,未得到监护人确认,那么合同属无效。但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对购买银保产品的保险人身体状况及其家庭资产,经办人并不会仔细核实。在王先生爱人的这份保单上显示,其没有精神疾病,家庭年收入20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人员称,这个核实的工作量太大,一般靠保险人的“自觉性”来填写这些内容。
乱象二:有保单没合同 退费非常难
市民唐女士,前往一家银行存款,经工作人员介绍购买了一份“理财产品”,回家后才发现这是一份分红型保险,而且保险期限为10年,需要缴费5年。想退保,因为超过了10天的犹豫期,只能拿回不足一半的保费。而这时,她才发现,花了5000元现金,只拿到了投保单和银行代理专用保险单,没有保险合同,对于风险提示等一概不知。
乱象三:卖了产品银行不担责
就如王先生和唐女士的遭遇,他们都是通过银行或者代理公司购买的产品,因为是合作关系,这类中介公司从中赚取了利润,而保险公司却要承担各类风险。
例如,经办人不负责任地推销、相关条款解读出现误差等等,均以“找保险公司处理”为由推脱。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人购买的过程等情况则一概不知,这就陷入了进退两难境地。
银保业务合作,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保险公司业务合作保险产品的一种业务行为。为什么在多次强调规范销售之后仍然乱象丛生?
“多头管理是主因。”一位业内人士称,银保产品属于保险和银行两个金融行业的合作的产品,保监、银监均有监管权利。但实际上,保监部门不可能跑进销售产品的银行去监管,银监部门对保险产品的相关细则也无权干涉,最终使银保产品监管难度增大。
提醒
银保产品不等于储蓄
近年来,随着理财知识的逐渐普及,银保产品因为能够分红,其具有的保险+理财的独特功能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但这类产品在受到大家青睐的同时,一些购买误区出现。比如,有的人把它等同于银行储蓄,有的人认为它是银行推出的一种理财产品。再加上一些保险销售人员的误导,也使得有些人得出银保产品是骗人的结论。
为规范银保业务,2010年11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叫停银保驻点销售,并限定每个银行的保险销售网点只能代理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该通知加强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大力推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对银行保险产生了积极影响。相比去年通知下发前,如今的银保产品销售情况稍有好转。
■首席记者黄培红、实习生唐莎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