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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新规禁止险企买实际控制人债券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9日

记者 卢晓平

保监会昨日下发了“关于征求《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根据征求意见稿,险企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债券,不得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活动;险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不得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险企资金。

据了解,新规定意在对险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以维护险企、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险企控股股东,是指单独或与其控制的企业合并持有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0%,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险企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险企股东,但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

据了解,债券是险企的主要投资品种,近年来,保监会不断调整政策,将可投资的新增债券品种纳入其中。2009年至2010年间,债券曾为保险资金第一大投资品种,占比达50%以上。今年上半年,险企资金运用余额5.3万亿元,债券投资占比45.8%。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由险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债券并不多,新规定对整个保险业的投资现状影响不大。但一些合资寿险公司和银行系险企,受到的影响相对大一些。因为一些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发行过企业债、融资券等债券。

同时,根据在拟新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险企共同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侵占公司的交易机会,或变相加重公司的负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应当以维护保险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公正决策,对所作决策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谋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而损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监会在通知中指出。

另外,在拟新规还提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保监会提交资本协助义务承诺函,承诺当险企偿付能力不足或在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提出补充资本要求时,积极协调公司股东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险企补充资本金;承诺在没有及时按保监会的要求补充资本金、提交相关材料和报告时,根据保监会的要求转让股权或停止行使股东权利。

据悉,“十一五”时期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4%,但行业快速发展对资本金需求大幅度增加。从未来看,这种发展势头或会导致资本金匮乏。标普预期,在一定条件下,保险行业到2013年将出现1100亿元的资金缺口。在融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股东资本金的注入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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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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