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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0日

    近日,为解决小交通事故中无责方遇到的理赔难,市交管局联合市保监局推出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机制。即遇有全责方怠于赔偿无责方的情形时,无责方如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可通过自己或对方的保险公司先行获得赔偿。

  新机制的实施过程中,车主及保险公司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是保险标的因第三者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该机制之所以需在车辆损失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付,是因为车辆损失险的设立目的是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在受到意外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以转移和分散风险。故无责方被保险人可基于车辆损失保险向己方保险公司主张先行赔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支付赔偿金的范围内亦获得代位向责任方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后再私了或无效

  实践中,在交通事故损失的处置上,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无责方可与责任方达成谅解,从而快速解决事故纠纷。

  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采用当然代位主义,即保险公司履行了向无责方的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便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此时被保险人无权再自行处分其对第三者的债权。因此,当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后,即使责任方与无责方随后就赔偿事宜再行达成一致,若未获得保险公司认可,该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

  无责方负有协助义务

  无责方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金后,法律还规定其需负有协助义务,即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包括能证明车辆损坏系第三者造成;能证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该项义务,将会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全面行使代位求偿权,甚至有可能因此无法追偿赔款。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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