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2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达不到规范整顿要求的担保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昨天,我市出台了《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条件等作出了规定。市经信委有关人士称,此举对规范当前的担保行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意见》,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业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包含“融资担保”字样。
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其中: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此外,拟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担保公司审批关趋严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等审批程序较以往更加严格。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由市经信委审批。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经信委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审批。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温州市内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须总公司所在地县级经贸(经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经分公司所在地县级经贸(经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审核,报省中小企业局审批。省内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须提交当地市级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担保行业面临洗牌
业内人士表示,融资担保使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找到了有效的增值通道,民资的资本价值活了,中小企业资金链活了,金融机构的风险降低了,可谓一举三得。此次我市出台《意见》,将引发一次行业洗牌,那些担保实力差,或是从事民间拆借、吸储等违规行为的担保公司,最终只能转行或剔除融资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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