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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8日
本报讯 见习记者朱力纲报道: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我省已制定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零售指导价格,从本月10日起执行(相关情况可登录省发改委官方网站查询)。并规定凡与本次定价不一致的,一律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省发改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朱力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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