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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 个人社保余额可继承

来源:财经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30日

    【《财经》综合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6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下简称《若干规定》)也由人社部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与社会保险法同日起实施。据此细则,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离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全部继承。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申领失业保险金前提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为了使这一规定更具可操作性,《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六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可继承

  此外,《若干规定》中还明确了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离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养老保险应累计缴满15年

  《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那些未达到15年规定的,参保人可以继续缴费至15年满,也可以转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将建异地结算制度

  另外,医保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和医院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将发放全国通用的社保卡

  “十二五”期间,我国加快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初步计划“十二五”期间把社会保障卡的发行量增加到8亿张以上,覆盖60%人口。目前,已发放了一亿多张,还有7亿多张陆续发放。

  一张社会保障卡对应一个参保者,具有唯一性的编号和身份识别功能,和汽车驾照、身份证一样在全国通用。推行一卡多能、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将参保人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保信息全都输入到统一的社保卡内,为提高各险种统筹层次、社保关系平稳转续、异地就医结算以及各类咨询查询服务提供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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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经网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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