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0日
为建房子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于都一七旬老翁获刑
6月17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孙某今年72岁,因想在于都县岭背镇大窝村长潍组“自脑岽”山场山脚的农田上建房,竟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去年正月将生长在“自脑岽”山脚的一棵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樟树砍伐,并将该樟树树枝、主干运回家中存放。后来,樟树的主干被岭背林业工作站查缴,所砍樟树遗留在现场的树兜地径宽处19厘米,窄处16厘米,计立木蓄积0.62立方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因建房擅自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年老体弱,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方名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