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0日
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猝死车中,承运人延迟其获救时机需要承担责任吗?6月17日,记者从章贡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我市首例乘客在交通工具上猝死案在该院宣判。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客运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
据介绍,2010年2月10日上午,容某搭乘某客运公司巴士从赣州城区前往龙南县。据车载监控录像显示,当日8时26分15秒,容某正常登车。几分钟后,邻座乘客发现容某情况异常,遂示意乘务员。乘务员以为容某晕车,于是递过呕吐袋,并起身站在容某身边观察,容某未言语。随后,乘务员大声询问容某“你没事吧!”,容某坐在椅子上,喉头发出“呜——”的拖音而未回答。车辆行驶了几分钟左右,一直在观察容某的乘务员发现容某歪倒于邻座上,不再有任何动静,于是拨打120急救电话。此时,司机已将车辆停靠在路边。8时44分,急救医生赶到现场上车诊断,发现容某已经死亡。
在整个过程中,该车辆未发生异常,容某亦未受任何不良外力作用。次日,公安局出具死亡证明书,证明容某为“猝死”。
经审理,法院认为,容某在数分钟内猝死,即使是专业医护人员也无能为力,所以对此案司乘人员未直接救治并不作过度责难。另外,此案中司乘人员呼叫救护车后仅在路边等待,对容某尽早获得全面、专业的救治不利,但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所耗费时间并非司乘人员可以预先准确判断,故此过错亦属轻微。事发时,车上司乘人员做为客运公司的职员,正在履行职务,其法律后果由客运公司承担,所以,法院认为客运公司应承担此案中的部分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15096元。(吴璇 记者廖祥云 实习生朱智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