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6日
本报南昌讯 帅雪琴、首席记者黄培红报道:15日,记者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为更好地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省地税局近日制订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
据介绍,50条中规定,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在盈利点以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在规定范围之内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0条中提出,经批准开发荒山、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