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1日
大余一男子竟因“面子”问题对朋友大打出手,结果被判刑。5月25日,大余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腾某在路上相遇,肖某向腾某打招呼未获回应,肖某因此认为腾某不给他面子,遂发动自己的摩托车向腾某撞去,致腾某摔倒在地。随后,肖某又随手拿起一根木棍殴打腾某的头部,并用脚踢腾某的腹部,致腾某受伤。经鉴定,腾某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因琐事不能冷静处理,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肖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良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肖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应从重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张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