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6日
5月24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对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的兴国县崇贤乡房屋倒塌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宗荣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曾昭福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朱良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谢定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005年,郑宗荣接受曾昭福的委托,为其设计并建造了一栋两层的房屋。2010年8月,郑宗荣又接受曾昭福的委托,为其房屋加层,并由朱良胜、谢定金承揽加层楼面浇筑工程。在第三层施工完成后,谢定金发现一楼大门上方的圈梁出现裂缝,便将该情况向郑宗荣反映。郑宗荣为防止发生重大事故,建议曾昭福在一楼大厅内浇筑一构造柱,但曾昭福以影响美观为由予以拒绝。在未对裂缝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郑宗荣、朱良胜、谢定金组织工人继续进行施工。2010年12月5日下午3时许,在第四层即将完工之际,房屋发生整体倒塌,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郑宗荣、朱良胜、谢定金均无建筑行业的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宗荣、曾昭福、朱良胜、谢定金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房屋倒塌,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李斌 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