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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46亿补贴绿色能源示范县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3日

    “推动新能源的应用是十二五能源工作的一个重点,为此国家在农村启动了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国家能源局的一个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

  去年年底,国家公布了首批绿色能源示范县名单,包括北京延庆、河北张北和江苏如东等108个县入选,并将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

  在绿色能源示范县管理中,示范县建设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审定,财政部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达和管理,农业部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和标准制定。

  本报记者获悉,为支持新能源示范县建设,国家设立了专项资金。近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农业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该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级统筹、绩效挂钩”的原则使用管理,中央财政对每个绿色能源县的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500万元。

  据《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央财政的补贴范围,主要包括沼气集中供气、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工程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和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并需整体达到一定的能源消费预期。

  实际上,前述每个县补贴的最高限额2500万,并没有涵盖国家对绿色能源示范县的全部补贴。“尽管《暂行办法》也提出,绿色能源示范县要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但这块的补贴,是另外计算的。”《暂行办法》的参与者之一、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研究中心研究员秦世平解释。

  本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09年4月,财政部和住建部印发了《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每个示范县最高可申请中央财政补贴为1800万元。

  “两项叠加,一个绿色能源示范县的补贴最高可达4300万。”秦世平对本报介绍。本报据此进一步推算,108个绿色能源示范县的整体补贴规模,最高可达46.44亿元。

  在中央财政补贴之外,地方也需拿出一定的财政配套。《暂行办法》规定,地方配套可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补助方式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具体补助标准由地方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企业自筹资金等因素自行确定,地方财政支持情况将作为审核示范县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因素之一。

  “有关部门曾经提出,中西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补助标准不低于中央的30%,但这一标准对很多财政不振的县城来说有点高,所以《暂行办法》没有就地方配套的规模再做硬性要求。” 一位参与全国绿色能源示范县管理办法座谈会的专家对本报介绍。

  本报记者获悉,目前各个县城正在根据《暂行办法》编辑实施方案,并将于5月底报送至国家能源局审批。“由于农村的能源技术力量很弱,服务体系跟不上,所以过去在县城做的小水电和沼气示范县项目大都没有成功。”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北京办事处能源与气候变化高级顾问杨富强提醒说,“技术和服务方面的能力建设将是决定这一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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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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