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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继续对原产日美欧盟氯丁橡胶实施反倾销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9日

 中新网5月9日电 中新网财经频道从商务部网站获悉,商务部裁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据悉,200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5月10日起5年。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9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10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橡胶),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4910、4002499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Chloroprene Rubber。

  商务部对终止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自2011年5月1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自2011年5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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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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