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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车时间谁说了算?消协:签合同时要"睁大眼"

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1日

“明明说好的3个月以后提车,可时间到了经销商却一直答复没有现车。再过了几个月去提车,经销商却说约定提车的时间是一个月。因为我没有及时提车的缘故,原来的购车优惠也无法享受了。”3月10日,消费者邬某来到章贡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他在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车时的遭遇,因为口头约定的提车时间和签订的购车合同上的提车时间不一致,双方发生了纠纷。

●纠纷起因:

提车时间不一致

据消费者邬某称,2010年8月9日,他在赣州市杨公路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订购了一款轿车,当时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销售人员约定3个月后提车,并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当场交纳了订金5000元。

2010年11月中旬,邬某要求提车时,汽车销售公司告诉邬某此款车没有现车,要邬某再等等。2011年春节后,邬某又向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提车,被告知可以提车了,但是必须增加10%的车价款,理由是2010年8月9日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是按全车价的90%计价,因为当时汽车销售公司正好在搞促销活动,再则《汽车购销合同》约定的是一个月提车,公司曾多次打电话通知邬某来提车,邬某总是借故一直没来提车,已经违约。

对汽车销售公司的说法,邬某并不认可。他要求经销商退回5000元订金,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却被汽车销售公司拒绝。于是邬某来到章贡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消协调查:

双方均有过错

3月28日,记者从章贡区消费者协会了解到,通过调查了解,消协认为双方均有过错。

消协认为,邬某与汽车销售公司虽然有口头约定3个月以后提车,但双方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注明了“交货日期一个月”,应以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为依据。邬某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约定没有提出异议,且没有按约定提车,有违约行为存在。当邬某在3个月后要求提车时,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及时提供邬某所定的车型供邬某选购,也没有及时告知该车促销价的变更,一直到2011年春节后才告知邬某不能按合同约定的价款交付汽车。对此,销售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章贡区消费者协会建议双方解除所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销售公司退回邬某订金5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其他责任。经过调解,双方接受了章贡区消费者协会的这一建议。

●提醒:

注意合同内容避免纠纷

消协工作人员表示,这一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约定交付的时间上,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合同均无明确的时间约定和界定,因此,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引发争议。为此,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购销活动只要不是即时即清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协议),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协议)内容包括标的(交易物)、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等,消费者还特别应注意在签订格式合同(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条款内容,注意条款中是否可能设置了陷阱或者存在猫腻,最大程度地避免一些不该发生的消费纠纷。本报讯 (黄仁才 记者喻瑜)

来源: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仁才 记者喻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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