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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未经批准不得跨县招生

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1日

 

我市严肃整治中等学校招生秩序

普通高中未经批准不得跨县招生

为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招生工作的严肃性,日前,市纠风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相关通知,进一步严肃整治中等学校招生秩序。

近年来,有少数学校存在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以不正当手段挖取高分生源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市中等学校招生秩序。为此,通知强调,要严格规范中等学校招生信息发布工作,严格实行招生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规范招生主体及招生范围。本市普通高中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跨县(市、区)招生,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挖取高分学生,对择校生录取严格执行“三限”政策;省内外其他设区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不得在我市招生。市直中等职业学校与市外其他学校联合办学的须于当年5月30日前持申请报告到市教育局办理批准手续,否则视为违规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与任何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学历教育联合办学招生;严禁聘请招生中介、招生贩子从事招生活动;严禁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学历教育活动。

通知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和教师均不得向招生学校组织输送生源、收受招生单位钱物、收取学生“定位费”等,若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将给予责任人开除公职和取消教师资格,并追究所在学校校长责任。招生学校不得聘请招生中介、招生贩子和实行有偿招生、违规联合招生、虚假宣传、以非正当手段挖取生源等扰乱正常招生秩序,若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县属学校由县(市、区)有关部门给予招生学校主要领导纪律处分;面向全市招生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有关部门给予招生学校主要领导纪律处分,严重的由市教育局取消其下年度在全市招生的资格。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如果私自从事学历教育招生活动,一经查实,由市批准机关取消其办学资格和相关登记证件。(特约记者陈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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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特约记者陈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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