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潘晟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关于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会员交易单元参与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上市商业银行参与上交所债券市场,应当向上交所会员租用交易单元进行。
根据《通知》,上市商业银行向上交所会员租用的交易单元,仅能用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的交易。相关主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市商业银行不得转租租用的交易单元,不得接受其他机构或个人委托代理买卖。
《通知》还规定,会员向上市商业银行出租交易单元的,应当保障上市商业银行所租用交易单元上相关信息安全。未经上交所批准,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所出租交易单元上的交易数据和其他信息。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交易单元的,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租用交易单元上发生的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交易单元租用期间,会员和上市商业银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业务规则。上市商业银行参与上交所债券交易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上交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并比照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此外,《通知》明确。上交所对租用交易单元的收费,适用本所有关规定。会员和上市商业银行因交易单元租用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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