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5日
签了购车合同后又称买不了
经调解,5000元定金退回部分
3月22日,记者从赣州开发区工商局获悉,市民李某日前在赣州开发区一汽车贸易公司订购一款轿车时交付了5000元定金,次日因考虑要买房,于是立即告知该公司因资金不足买不了该车,并要求退回定金,结果被该公司拒绝。最后经消保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酌情退还了部分定金。
消保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李某在该汽贸公司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并交付了定金5000元。李某虽在第一时间告知汽贸公司买不了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定金,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即已生效,李某明显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汽贸公司拒绝返还李某定金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但考虑到李某确实事出有因,且其第一时间告知了该公司,该违约行为并未对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最后经消保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从既要维护合同严肃性又要尽量减少消费者损失的角度出发,同意退还李某3500元,另1500元作为其违约赔偿金。对此,李某表示满意。
消保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含义完全不同。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是“定金”,则是以该定金的全额作为违约责任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根本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而“订金”则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额度进行赔偿,或按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协商。(曾庆文 陈斌 记者张庆云)